普通合伙企業(yè)的出資規(guī)定主要包括出資方式、出資要求以及出資程序等方面。 一、出資方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十六條,合伙人可以用以下方式出資: 貨幣出資;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xié)商確定。 二、出資要求 貨幣出資:合伙人出資所用貨幣應當是合伙人自有的資金,或歸自己管理、支配的資金。 實物出資:即企業(yè)生產經營所需的各種貨幣以外的有形財產,必須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業(yè)經營期間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實物財產。不能完全支配的財產、已設立擔保的實物、短期租賃他人的實物,一般不應作為實物出資。 知識產權出資: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技術秘密等,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xié)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土地使用權出資: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作價出資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xù)。 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xié)商確定,并在合伙協(xié)議中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