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普遍約束力,但這種約束力主要體現在公司內部。具體如下: 1.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章程規(guī)定的組織架構、經營范圍、議事規(guī)則等,不得違反章程開展活動。例如,公司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簽訂合同,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2.對股東的效力 股東需遵守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義務、表決權行使方式、股權轉讓限制等條款。股東違反章程約定(如未按時出資),需承擔違約責任。 3.對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 他們需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職責和權限履行義務,違反章程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4.對外部第三人的效力 公司章程在對外公示的情況下,對善意第三人具有一定的對抗效力。例如,債權人可依據章程約定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責任。但章程對第三人的約束力需以公示為前提,未公示的條款通常不具有對外效力。 總結: 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治理的核心文件,對內部主體具有普遍約束力,對外部第三人則需結合公示情況判斷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