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公司設立成功時的責任 1.合同責任 · 設立人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 設立人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公司或設立人承擔責任。 · 若設立人利用公司名義為個人利益簽訂合同,公司可主張不承擔責任,但相對人善意的除外。 2.侵權責任 設立人因履行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承擔責任后,可向有過錯的設立人追償。 3.資本充實責任 設立人需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時出資的,需向公司補足,并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設立人可要求未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設立失敗時的責任 1.連帶責任 公司未成立的,設立時的股東(或發(fā)起人)對設立過程中產(chǎn)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可要求全體或部分設立人承擔責任。 2.內部責任分擔 · 設立人之間可按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無約定的,按出資比例分擔;無出資比例的,按均等份額分擔。 · 因部分設立人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的,其他設立人可要求過錯方承擔相應責任。 3.返還出資責任 公司未成立的,認股人有權要求設立人返還已繳納的股款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特殊情形下的責任 1.設立中公司的責任 設立中公司雖無獨立法人資格,但可從事與設立相關的民事活動,其行為后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或設立人承擔。 2.第三人選擇權 設立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chǎn)生的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公司或設立人承擔,但不能要求二者共同承擔責任。 總結 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民事責任以設立人為核心,根據(jù)公司是否成立、設立行為的名義及性質等因素確定責任承擔主體。設立人需謹慎履行職責,避免因過錯導致連帶責任;債權人則可根據(jù)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的追償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