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泛jP規(guī)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海關總署相關公告,以下是核心要點: 一、適用范圍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的危險化學品,無論是否列入《法檢目錄》,均屬法定檢驗商品。 二、申報要求 1.進口危險化學品 · 提供《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yè)符合性聲明》。 · 提供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中文安全數據單樣本。 · 對需添加抑制劑或穩(wěn)定劑的產品,提供添加情況說明。 · 填報危險類別、包裝類別、UN編號、UN標記等信息。 2.出口危險化學品 · 提供《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符合性聲明》。 · 提供《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guī)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 · 提供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安全數據單樣本(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譯件)。 · 對需添加抑制劑或穩(wěn)定劑的產品,提供添加情況說明。 三、包裝要求 1.性能檢驗 ·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yè)須向海關申請包裝容器性能檢驗,合格后取得《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 包裝需通過跌落、堆碼、氣密、液壓試驗等,確保耐用性。 2.使用鑒定 · 生產企業(yè)出口危險化學品時,須向海關申請出境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合格后取得《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 包裝需符合海運、空運、公路、鐵路等運輸方式的國際規(guī)章要求。 四、檢驗監(jiān)管模式 · 進口:采取“口岸批批驗核+抽批檢測”模式。 · 出口:采取“產地檢驗、口岸查驗”模式。 五、法律責任 · 未如實申報或逃避檢驗的,海關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 使用未經鑒定合格包裝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六、注意事項 · 危險化學品與危險貨物概念有重合但不完全相同,部分危險貨物(如鋰電池)不屬于危險化學品,部分危險化學品(如硼酸)不屬于危險貨物。 · 進口危險公示標簽需為中文,出口安全數據單需提供中文翻譯件。 · 包裝UN標記、危險類別等信息需與申報一致,標簽尺寸和位置需符合標準。建議企業(yè)提前準備合規(guī)材料,如實申報,避免因信息不一致導致退運或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