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必須依法通知債權人,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下是具體要求: 通知義務的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224條,公司減資需在股東會決議后1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通過報紙或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告。債權人有權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或公告后45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未通知的法律后果 若未履行通知義務,減資程序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股東需在減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例如: 在東莞市茶山諾貝玩具廠案中,因公司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減資,股東被判決在減資金額89.1萬元內承擔補充責任。 渝北區(qū)法院審理的類似案件中,股東因未通知債權人,被判對減資部分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特殊情況處理 潛在債權或爭議債權:減資決議作出后至工商變更登記前新產生的債權人也需通知,即使債權尚未屆期或存在爭議。 國家出資公司:需額外遵守內部合規(guī)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 操作建議 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全面核查資產和債務。 嚴格履行“個別通知+公告”程序,確保所有已知債權人均被覆蓋。 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避免程序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