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簡單來說,就是你把某種特定的、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給別人使用,別人為此支付給你的報酬。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主要包含以下幾類:
專利權使用費所得:
- 提供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所得。
- 例如:你將一項發(fā)明專利許可給某公司使用,該公司支付給你的費用。
商標權使用費所得:
- 例如:你將一個知名品牌的商標授權給另一家企業(yè)在其產(chǎn)品上使用,收取的授權費。
著作權使用費所得:
- 提供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chǎn)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使用權(不包括署名權)而取得的所得。
- 特別注意: 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所得屬于特許權使用費。但如果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取得的所得,也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征稅。
- 關鍵區(qū)分點: 如果是作者因創(chuàng)作作品而獲得的稿酬(如出版社支付的稿費、版稅),則屬于稿酬所得,而不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是創(chuàng)作勞動的報酬,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授權他人使用已有作品(權利)的報酬。
- 例如:你將一本已出版書籍的電子版權授權給某閱讀平臺,平臺支付給你的費用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而當初出版社為出版該書支付給你的稿酬或版稅則屬于稿酬所得。
非專利技術使用費所得:
- 提供未申請專利或雖申請專利但未獲批準的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所得。
- 例如:你將一項獨特的配方或生產(chǎn)工藝(未申請專利)許可給其他企業(yè)使用,收取的費用。
其他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提供除上述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外的其他特許權利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 例如:特許經(jīng)營權(如連鎖加盟品牌授權)、經(jīng)銷權、代理權等的許可使用費用。但需注意,如果是個人從事個體經(jīng)營活動取得的經(jīng)營所得(如自己開加盟店),則屬于經(jīng)營所得,而非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里主要指個人單純許可他人使用該特許權利本身收取的費用。
重要特征:
- 核心是“使用權”的許可: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關鍵在于,你是將某種權利(專利、商標、版權、技術等)的使用權授予他人使用,而不是將權利本身的所有權完全轉讓(轉讓所有權通常屬于財產(chǎn)轉讓所得)。
- 區(qū)別于稿酬所得: 如前所述,著作權(版權)相關的收入,區(qū)分的關鍵在于報酬是因創(chuàng)作行為本身(稿酬)還是因授權他人使用已創(chuàng)作完成的作品(特許權使用費)。
- 區(qū)別于財產(chǎn)轉讓所得: 轉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所有權的所得,屬于財產(chǎn)轉讓所得,按次征收,適用20%的比例稅率(與特許權使用費稅率相同,但性質(zhì)不同)。
個人所得稅計算: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項目之一(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所得合并為綜合所得)。
- 收入額的確認:
-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收入額 = 收入 - 800元 -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收入額 = 收入 × (1 - 20%)
- 然后與其他綜合所得合并,按年度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全年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
- 注意: 支付方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溫馨提示:
- 區(qū)分“使用權許可”與“所有權轉讓”: 賣斷專利和許可他人使用專利,稅務處理不同(前者是財產(chǎn)轉讓所得)。
- 區(qū)分“特許權使用費”與“稿酬”: 關鍵看報酬是對創(chuàng)作行為的支付(稿酬),還是對授權使用已完成作品的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 區(qū)分“特許權使用費”與“經(jīng)營所得”: 如果是自己利用特許權開展經(jīng)營(如自己經(jīng)營加盟店),所得屬于經(jīng)營所得。
- 境外支付: 如果特許權使用費來源于境外,也需要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