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有限公司名稱必需包含「有限公司」或英文「Limited」字眼,以表示該公司股東對未來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 2、公司中文名稱必須使用中文繁體字,可用中文或英文命名,名稱中可包含阿拉伯數(shù)字,但不可以中英文混合使用,公司名稱可以只注冊中文名或英文名和中文名。 3、香港的公司名稱可以不予業(yè)務范圍相關。而且,香港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受限制。但是除非另行申請牌照,公司名稱不能包含「銀行」、「保險」、「皇家」、「大學」、「基金會」等字眼,也不能包含可能令人誤會該公司與政府有任何關系的字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