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限制,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因商標專用權與他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發(fā)生沖突,法律為了實現(xiàn)各方利益的平衡、防止權利濫用而對商標權人權利的行使和保護作出的必要約束。 商標權限制是指在某些情況下,由于商標專用權與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相沖突,為實現(xiàn)各方利益平衡,防止權利濫用,法律對商標所有人權利的行使和保護所作的必要限制。讓我們和創(chuàng)業(yè)螢火一起看看商標法對商標權的限制。 (1)合理使用商標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不混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前提下,商標或者構成商標的文字、字母、數(shù)字、顏色、圖形等要素,未經注冊在商標所有人深圳某地址的幾家公司同意,可以在商業(yè)活動中為他人使用,而無需向其支付報酬。合理使用是對商標專用權的限制,通過合理使用可以實現(xiàn)利益平衡。 我國商標法沒有使用“合理使用”一詞,但做出了相應的具體規(guī)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含有產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標明產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备鶕覈渡虡朔ā,注冊商標的要素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立體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這些元素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只有普通意義而沒有商標意義,屬于公共領域而非專屬領域。就單個組件而言,它們在注冊前并不是商標所有人的專屬。因此,完全禁止商標注冊后在日常生活中引用或使用某些元素是不現(xiàn)實的。 比如有人以自己的名字申請注冊為商標,然后禁止他人使用這個名字,顯然對公共權利造成了不合理的限制。在商品上以普通方式明示自己的姓名、肖像、店名、地理標志、產品類型、質量、數(shù)量、供貨方式等標志,不受商標保護范圍的限制。 但是,這種使用不應作為商標使用,而只是為了識別或提供信息的目的,不能使公眾誤解商品來源,否則就是侵權惡意使用。也就是說,只要使用人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所有人的性質不相同,商標所有人就無權禁止他人合法使用。 (2)商標權的用盡商標權窮竭,又稱商標權窮竭說或首銷說,是指注冊商標的商品經商標權人同意投入市場后,買受人有權再次使用或銷售該商品,商標權人不得以其享有商標權為由進行干預。根據這一理論,擁有注冊商標的商品一旦進入市場,商標所有人就已經行使了權利并獲得了相應的商業(yè)回報,商標所有人已經用盡了對特定商品的商標權。如果允許商標權人繼續(xù)限制他人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必然會阻礙商品的正常流通。商標權窮竭理論應從兩個方面理解: ①首次銷售后,商標權窮竭,商標權人不得干涉買受人使用商品或轉售商品; ②商標權的用盡并不意味著商標權人喪失商標權,也不意味著購買商品的人獲得了商標權。商品的銷售只是導致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商標所有人仍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體現(xiàn)在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在商品轉售過程中改變商品的基本組成部分、零件、形式和商標。 1994年中國楓葉訴鱷魚案首次引起學術界對售后行為的關注。本案中,被告購買原告生產的產品后,撕下產品上的商標,換成自己的商標,在自己的專賣店銷售,在當時引起廣泛爭議。 2001年修訂的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商標注冊人的注冊商標,并將更換商標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場”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學界稱之為“反向假冒”。打假本質上是對商標權窮竭理論的限制,因為打假行為人在商品持續(xù)流通中改變了帶有商標的商品(破壞了商標狀態(tài)),使得商標所有人的商標信譽無法正常傳遞給消費者。 (3)新聞報道新聞報道和評論中引用他人商標是一種合法使用,一般不屬于侵犯他人商標。世界各國的商標立法表明,商標所有人不能以新聞報道和評論為目的禁止使用相關商標或商標組成部分。 1.商標的基本功能是表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在新聞報道和評論中不可避免地提到一個商標,不會引起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混淆,不會對商標本身的標記功能產生任何影響,也不會剝奪商標所有人對該商標的一切權利。只要是真實客觀的評論或報道,商標所有人無權禁止,是人* * * *的體現(xiàn),不構成商標侵權。 2.如果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評論不當,如貶損他人商標及相關商品或服務,從而給商標權人造成損失,這種情況不屬于商標侵權,而是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名譽權。 (4)比較廣告又稱比較廣告,是指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商標,以比較的方式說明自己的產品或服務的行為。在比較廣告中使用他人商標不會造成商品來源混亂,因此不屬于侵犯商標權。需要注意的是,“比較”必須實事求是,不得貶損他人的商標和商品,否則可能侵犯他人名譽權和其他權利,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