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發(fā)放過節(jié)費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jù)《 個人所得稅法》以及《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根據(jù)國稅發(fā)[1998]155號政策規(guī)定,從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 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 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司從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員工的過節(jié)紅包是人人有份的現(xiàn)金福利,不是生活困難 員工的生活補助,因此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過節(jié)紅包需要并入員工的 工資薪金當中繳納個人所得稅。 附:政策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55號)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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