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的規(guī)定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的規(guī)定是由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股東年會的會議制度: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2)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臨時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以上是91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的規(guī)定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