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有一種是股權可以零元轉讓,就是指無償贈與,大多數人不知道可否以這種方式進行轉讓,其中也存在一些較大的風險。 一、股權轉讓是否可以零元轉讓 任何股權均可以0元轉讓,無論新三板還是主板股票。 但是0元轉讓并不多見,經常見到1元或者低價位轉讓的案例,前者是無償贈與,后者是有償買賣。一塊錢事實差別雖不大,法律性質則不同: (1)0價格轉讓股權,很可能會構成無償贈予股權; (2)為了逃避債務而0價格轉讓股權,轉股行為可能會被撤銷; (3)0對價轉讓股權,稅務局可能不會認可。 因此股東在進行股權轉讓過程中,經常會以形式上的1元轉讓方式,而不是0元轉讓。 二、零元處理股權的法律風險提醒 1、作為出讓方,如果同意以“零元”贈與標的股權,則應當明確處分標的股權的性質為贈與,雙方簽訂的協議應當明確為《股權贈與協議》,股權處分的價格明確為“無償”,協議文意應當明確表現為“贈與/受贈”,則贈與人在出現法定或約定情形時,可以行使撤銷權以維護自身利益。同時,贈與人還應與受贈人明確約定股權實際發(fā)生轉移的條件,否則一旦股權發(fā)生實際轉移,則撤銷權消滅,若此時仍未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受贈人有權隨時主張該權利。 2、作為受讓方,如果同意以“零元”受讓標的股權的,則應當明確受讓標的股權的性質為轉讓;雙方簽訂的協議應當明確為《股權轉讓協議》;股權受讓的價格最好不要表現為“零元”,雙方可以約定為以較低的價格,例如“一元”,如果還存在其他股權受讓對價的,應當在協議中列示;協議文意應當明確表現為“有價轉讓/受讓”,則出讓方在出現法定或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受讓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標的公司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任何股權是可以進行零元轉讓的,并且是存在一些風險的,在進行轉讓的時候如果作為出讓方,則應當明確處分標的股權的性質為贈與,雙方簽訂的協議也認定為無償。如果是受讓方則應當明確受讓標的股權的性質為轉讓,最好簽訂協議的時候不要以零元書寫。 |